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蓟)文罚决字〔2019〕第004号
当 事 人:天津市蓟县新都网吧
负 责 人:王国辉
地 址:天津市蓟县新城A1安置区洲河湾配建1-4铺
案 由: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
2019年01月14日14时,我队执法人员张金梅(执法证号:50344)、赵雪健(执法证号:34017)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了日常检查,你单位负责人王国辉配合执法人员接受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两名未成年人在你网吧上网(一名杨宇在二楼16号机上网,另一名李铭扬在二楼15号上网)。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法人王国辉、未成年人杨宇、李铭扬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01月14日,我队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08月15日,负责人是王国辉,经济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证照齐全、有效。
2019年01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王国辉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王国辉确认天津市蓟县新都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杨宇、李铭扬上网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一事属实。
你单位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王国辉、杨宇、李铭扬的《调查询问笔录》、杨宇、李铭扬上网时的照片资料等,证明你单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2.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20225200056的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28703930R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资格,负责人是王国辉。
3. 负责人王国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身份。
我队认为,你单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我队做出了拟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文罚告字〔2019〕第004号),告知了我队拟处罚决定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蓟县文昌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县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