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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蓟医保处字〔2021〕第001号)
来源:蓟州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10

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津蓟医保处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天津市鼎好佳尚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120225MA05XCU80W

住所或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二六九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小森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1年7月28日,存在药师不在岗时,其他员工冒用药师工作站销售医保药品的违法违规情形,并上传申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员工张月莹询问笔录、药师排班表、使用药师工作站界面图片、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费用清单等实物照片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该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140.17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户名:/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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