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应急罚〔2025〕3-011号
当事人姓名:陈某艳 身份证号:120********224
作为天津市蓟州区鑫宏盛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存在迟报行为,2025年7月28日7时30分许,天津市蓟州区鑫宏盛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人刘云正(232******934)发现油缸推送的托板不正,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违规钻入油缸下方查看原因,被反复推送托板的油缸击到头部后受伤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给予其2024年年收入4.8万元的100%即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