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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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白涧福华公司“6·1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蓟州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5:55

2023年6月12日16时5分许,位于蓟州区白涧镇的天津市福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生产二车间工人杨某金试机生产过程中,登上全自动砌块成型机(以下简称“制砖机”)排除故障时,自2.5米高的机器上不慎坠落摔伤,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建宇批示:“近期事故频发,请炳柱同志组织应急等部门专题研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各项措施落实,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区应急局会同公安蓟州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白涧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福华公司“6·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调查组和管理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蓟州白涧福华公司“6·12”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造成高处坠落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华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双,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天平庄工业小区,注册资本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792530439C,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包括超细矿渣粉、水泥加工、销售,水泥制品、预制混凝土制造、销售。

    福华公司于20217月取得由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APJ—(津)—008)。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情况

福华公司占地约30000平方米,分为两个车间,其中北面一车间为矿渣超细粉生产线和水泥磨粉生产线;东南侧二车间为透水砖生产线。涉事车间为二车间,车间主任李某军,安全员冯某庆。二车间为门式钢架厂房,建于2020年2月,占地约4000平方米,呈南北走向的矩形。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底料和面料两部分,面料和底料按照计量配料后分开预混、搅拌,通过输送带输送到制砖机,底料压制成型后,制砖机将面料压制在成型的底料上,最终压制成透水砖砖坯,砖坯在室内养护24小时后,利用叉车运至堆场自然养护,28天后形成成品砖,由汽车外运。

2.设施情况

涉事制砖机于2020年3月自天津市建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主要用于生产各种路面砖、砌块等多种混凝土制品,由主机、面料机、送板机、出砖机、液压站、电控柜、操纵台等7部分组成,高2.5米,占地约10平方米。设备故障一般由班组长杨某金负责检修。5月初,该制砖机出现故障,截至事发时,设备一直处于调试阶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5日,白涧镇政府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时,聘请安全专家李某丽同镇政府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福华公司存在员工检修机器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多项隐患,特别是二车间隐患较多,决定要求该厂停产整顿,复查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并下达执法文书。5月26日、6月2日、6月7日,白涧镇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刘某全安排综合治理中心工作人员唐某海、张某帅、黄某城先后巡查该企业整改情况,均未发现生产情况。

6月12日中午,李某军安排杨某金下午进行试机操作。14时,杨某金和勤杂工赵某王到达二车间。杨某金站在车间西南角操作程序控制柜,赵某王负责驾驶叉车把试机生产出来的水泥砖垛运到车间东侧。16时3分,进料斗卡住,机器停止运行,杨某金从制砖机西侧徒手爬到机器顶部查看情况,并让赵某王拿一根直径3厘米、长1.46米的铁撬棍。16时5分,杨某金到制砖机顶端东侧,双腿迈开面朝南站立弯腰侧身用撬棍撬动进料斗东侧,使堵住的料块能进入料口,在撬动第二下时用力过猛致身体失衡右倾,自机器顶部坠落,其头部和背部先接触地面后,面朝上头朝东平躺在地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福华公司地处平原地区,周边无林场和林区,事故发生后未破坏事故现场,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死者杨某金,男,58岁,群众,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联合村人,福华公司雇佣的农民临时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企业上报情况

2023年6月12日16时7分,福华公司工人赵某王向公司财务贾某忠报告;16时10分,贾某忠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二车间主任李某军电话报告;19时15分,李某军向白涧镇政府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刘某全电话报告。

福华公司不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

2.属地政府上报情况

2023年6月12日19时19分,刘某全电话报告白涧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周某全;20时11分,周某全电话报告白涧镇党委书记钱某军;21时14分,刘某全向区应急局电话报告;22时35分,白涧镇政府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3.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上报及信息流转情况

2023年6月12日21时14分,区应急局接白涧镇政府电话报告;21时42分,电话上报市应急局;22时11分,书面上报市应急局。

2023年6月12日16时10分,区120急救中心接贾某忠报告,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该起事故区卫生健康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他各部门报告时效均正常,事故单位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时5分,赵某王听到铁撬棍掉落声音,自车间北部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杨某金面朝上头朝东平躺在地上,无意识、喘着粗气、嘴里有声音发出,立即向贾某忠报告。16时8分,贾某忠和一车间工人到达事故现场。16时10分,贾某忠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19分,李某军到达现场。16时21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对杨某金进行检查后送往医院救治,李某军和贾某忠自行开车赶往医院,杨某金于19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华公司积极安抚家属,于6月13日与杨某金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90万元,死者尸体已火化并安葬,社情舆情平稳,无敏感情况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区卫生健康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其他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取证和法医鉴定,认定死者杨某金违规在2.5米高的机械上进行维修作业时,站在机械边缘使用撬棍撬动进料口,由于用力失衡导致身体倾倒坠落至水泥地面,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6月19日,公安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蓟技鉴字〔2023〕00366号)检验意见,鼻腔、口腔出血,右侧额顶部可见3×0.2厘米缝合创口,右侧顶枕部可见3×0.1厘米缝合创口,其下可触及颅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可触及多发性骨折。左足背部可见3×1厘米、2×1厘米挫擦伤,右足背步可见5×3厘米皮下淤血。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化检验报告(津公技鉴字[2023]第11704号)检验意见: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96米g/100米g。综合分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实测,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气象等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因素,无社会舆情。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杨某金酒后上岗,该行为违反了《福华公司车间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第一条规定

    2.杨某金开展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3.福华公司开展高处作业时,未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4.福华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高处作业防范措施;未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王某双,作为福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福华公司

1.福华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2.福华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高处作业防范措施;

3.福华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福华公司未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白涧镇政府

白涧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虽然能积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也及时安排部署了国家、市、区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中,聘请安全专家对福华公司开展安全检查,针对问题隐患采取相关措施,但对企业整改期间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其擅自试生产。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死者杨某金违规在2.5米高的机械上进行维修作业时,站在机械边缘使用撬棍撬动进料口,由于用力失衡导致身体倾倒坠落至水泥地面,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事故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某全,男,50岁,中共党员,白涧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负责镇域内企业、商贸业等安全管理。对企业整改期间监督不力,未发现福华公司擅自试生产,建议白涧镇党委对其警示谈话。

    (三)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福华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高处作业防范措施;未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对其处以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王某双,男,43岁,中共党员,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1给予2022年年收入5.88万元的40%即2.35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属地政府安全理念不牢,安全管理欠缺

白涧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虽然能积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也及时安排部署了国家、市、区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中,聘请安全专家对福华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针对问题隐患采取了停产整顿等相关措施,但对企业整改期间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其擅自试生产。这也反映出镇政府的安全风险意识不足,具体工作落实上还有所欠缺。 

    (二)事故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组织复产

福华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缺失,高处作业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树得不牢,未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少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意识,凭经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1.福华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全过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要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督促和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对违章作业、冒险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要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白涧镇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违章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报有关部门查处,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区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按照《蓟州区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要求,增强时效意识,优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审批流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事故信息,确保信息沟通顺畅,避免贻误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

                         

                                   蓟州福华公司“6·12”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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