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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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书A1192024022
来源:蓟州区住建委 发布时间:2024-11-18 17: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192024022

    单位名称:  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81613G  地址:  天津市********************************

本机关2024  1023  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  是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和平村天津市蓟州区聚缘山锦江云居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2024年10月2日,本机关在对该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6#楼塔吊信号司索工(陶国旗)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不良影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一般或从重的违法情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违法行为         证明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证据二:现场开具执法文书   ,  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及时整改、符合要求   证明整改回复及复查意见书     

证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明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当事人施工合法       证明五方责任主体备案登记表   

证据签字人符合要求      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七; 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   证明送达电子确认书和送达回证

证据当事人三证齐全、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19000 元(壹万玖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邮箱:jzqsfj06@tj.gov.cn)等形式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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