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192024024
□个人姓名: 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 住址: 广东省****************************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 苏衡(项目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 是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仓园街北侧、富民路西侧常春园住宅1-17#楼、配套公建1-5、门卫及地下车库项目的现场安全员。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在对该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2#楼:1、东侧物料提升机口坡屋顶临边无防护。2、地下车库分配电箱个别出线未接保护零线,开关箱和施工用电线缆拖地,个别照明开关箱接两个照明灯具:其中一个大灯从空开下口接电,另一个使用麻花线,地库内缺少消防器材。3、工人宿舍区消防栓未配备水带和枪头,门损坏。上述安全隐患问题的存在是你未及时进行班前隐患排查所造成的,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不良影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一般或从重的违法情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违法行为 , 证明 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
证据二: 现场开具执法文书 , 证明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证据三: 及时整改 , 证明 整改回复及复查意见书 ;
证据四: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 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 ;
证据五: 施工方与中标单位一致, 证明 五方责任主体备案登记表 ;
证据六: 当事人身份符合要求 , 证明 安全员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任命书 ;
证据七; 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 , 证明 送达电子确认书和送达回证 ;证据八: 施工单位三证齐全 , 证明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2000 元(贰仟元)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邮箱:jzqsfj06@tj.gov.cn)等形式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