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S1192025001
□单位名称: 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66034006XB 地址: 天津市**********************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对 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工程案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 是位于蓟州区西龙虎峪镇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接到信访反映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问题的信访件。经调查,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总包单位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又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并签订了承包协议,合同金额为986963元。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工程。你单位于 2025年 1月17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不良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检查 , 证明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证据二: 当事人及时整改 , 证明 当事人整改回复单 ;
证据三: 施工合同合法合规 , 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证据四: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 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 ;
证据五: 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 证明 建筑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书;
证据六: 签字人符合要求 , 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回证;
证据七: 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 , 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6316元(陆仟叁佰壹拾陆元)(合同金额986963×0.64%=6316元)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邮箱:jzqsfj06@tj.gov.cn)等形式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