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S1192025004
□单位名称: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603MAC01BPL53 地址: 贵州省*********************************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配备与所承揽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 是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延长线北侧观湖景苑二期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到观湖景苑二期项目检查,发现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配备与所承揽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经调查,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配备与所承揽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配备与所承揽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而施工作业的行为。你单位于 2025年 3月11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不良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检查 , 证明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证据二: 违法行为已整改 , 证明 当事人整改回复单 ;
证据三: 违法事实 , 证明 社保证明、人员证书 ;
证据四: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 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 ;
证据五: 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 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据六: 签字人符合要求 , 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回证;
证据七: 经营范围合法合规 , 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未配备相应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邮箱:jzqsfj06@tj.gov.cn)等形式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