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192025013
□单位名称: 荣信(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M1LX9G 地址: 天津市*******************************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对 荣信(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的行为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 是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侯三八村老街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侯家营支行重建项目的监理单位。2025年8月6日,本机关在对该项目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不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经调查取证,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施工单位未整改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无社会不良影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一般或从重的违法情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检查 , 证明 现场开具执法文书 ;
证据二: 违法事实清楚 , 证明 违法行为照片 ;
证据三: 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 证明 责令改正通知书回复单、整改
照片、复查意见 ;
证据四: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 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 ;
证据五: 签字人符合要求 , 证明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据六: 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 证明 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 :
上述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jzqsfj06@tj.gov.cn);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