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邦均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蓟州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各项收入、收益、接受投资、补偿补助、赞助费、专项款及借贷或往来形成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我镇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按委托权限和相关文件规定监管资金收入、支出及其他相关财务工作。
第二章 资金账户收入管理
第五条 我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全镇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天津农商银行分别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各村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倡导各村通过网上银行开展收支业务。网银业务操作员审核员分别由镇村财务人员担任,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确保资金收支安全准确。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规范使用票据,收取款项时必须开据天津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须要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收款票据、财务章由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村级集体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到村级集体账户,入账后凭银行入账凭证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开票给付款人。每个村只能设立一名报账员,严禁多人开票多人收钱。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经民主决策通过的财务收入预算,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等经营性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村级报账员传递的资金和票据时要与建立的合同台账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督促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应收款项时须与账面记录相核对,应收款项的减免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应收款项账面结存情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或个人垫支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项专项款、土地补偿资金,须存入村级存款账户,同时建立各项专项款和土地补偿资金台账,及时反映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出售等形式发生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资产所有权价值的依据,经民主决策后签定相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拍卖、出售集体资产的收入应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并以相关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收取。所有资产的变动和招租必须经过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投资时须分清投资目的,要求投资后享有成员资格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出资价值应高于具备成员身份后可享有的资源性资产价值和评估后可享有的净资产价值之和。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时,须取得相应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附注明细,按权限经审批签章后,及时报账。(除村民用工费可自制表格报账外,其他支出一律使用正规税票。)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行为,可延后付款,等到报账日到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销后给付。大额支出,实行申请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取大额现金,可由村提出申请,包片领导批准后,再从该村的代管资金中拨付 。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进行。支出实行多支笔签字,即每笔支出须有经手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入账。非生产性支出和单笔1000元以上的生产性支出,除了上述三支笔签字外,还须报经包片领导签字批准。单笔支出在1000至5000元之间的,支出前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议定,提供会议纪要。单笔支出5000 元以上属村级重大事物,应履行六步决策程序,并将相应文件作为票据附件报账。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规定,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向开户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本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控制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结合年度经营性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及预期工作等因素确定管理等费用标准,纳入年度支出预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取消招待费,确因招商业务招待的需填写招待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包括招待缘由、来客姓名、联系方式、陪客人的姓名等,并附注招待明细,经村监委会审核后,履行报批手续。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预算控制,及时反馈实际支出状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级集体组织的各类支出转嫁给下属集体(或个人)、企业。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须登记造册,设专人管理,大额固定资产的购买、处置,须经履行六步决策程序。村级集体购置固定资产须将购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无预算计划或无正常资金来源的,不得购置。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或对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投资经营时,须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投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或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签定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上交集体的经营收益。村集体资金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需动用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支付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专项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级报账员、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密切配合,明确专项款用途,严格审批程序,规范使用资金,取得相应原始凭证,保证专项款使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土地征收中留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支出或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利或分红须纳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以单项收入为依据进行分配,不得跨空分配,不得在弥补亏损、提取集体积累前进行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民主决策通过的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准确计算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分利或分红,并及时予以兑现。
第二十六条 村级报账员每月定期向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报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发生的账务资料,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程序以及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第二十七条 报账员报账后,及时向群众公开,按收入支出发生的时间顺序逐一抄写在公开栏上,便于群众监督。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30日。财务公开栏须设在本村村民聚居地以及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公开时村党支部派专人负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加大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视同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