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做好本镇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蓟州区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本镇发生的洪涝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
协同应动。
1.4地理位置及风险分析
邦均镇位于蓟州区城西,东临官庄、洇溜镇,南靠东二营镇,西临白涧镇,北部山区与许家台接壤,有山区、平原区,防汛地理位置险要。
在本镇行政域内,共有河流(山洪沟)2条;山区小水库一座,泥石流沟1条,铁路涵洞2个。
第一条(山洪沟)名称:秃尾巴河一主沟,起始位置官善水库,终止位置邦均镇苗木市场南,汇入东二营镇溯河南,河流长度3830米,流经村庄名称西后街、西门外、西南道。
第二条(山洪沟)名称:秃尾巴河六主沟,起始位置大孙各庄村北,终止位置杨庄子村东,汇入东赵各庄镇西苏庄河道,河流长度6200米,流经村庄名称大孙各庄、小富庄、赵庄子、孙后庄、胡里庄、杨庄子。
水库名称:官善水库
第一、官善水库基本情况:官善水库坐落于白涧镇官善村东南侧,建于1971年,控制流域面积11.6平方公里,总库容101.3万立方米,是防洪灌溉为一体的小(1)型水库。多年来为保护下游几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及102国道、大秦铁路、京秦铁路的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式:汛限水位为45.00m,当达到汛限水位时敞开调控泄水迎汛。
第二、预警、报警: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45.00m(溢洪道浅槽底高程45.00m)时,看库人员立即向辖区行政首长、山区防洪分指挥部和当地群众预警;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45.68m时,看库人员立即向辖区行政首长和山区防洪分指挥部报警,辖区行政首长和山区防洪分指挥部人员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并抢险。
第三、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由邦均镇镇长刘春生同志担任,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王 丹同志为防汛技术责任人,巡坝值守责任人(看库员)代金连。
河流(泥石流沟)名称:牛道沟,起始位置邦均镇北部夏各庄山西侧,终止位置钥匙庄村北坑塘,汇入钥匙庄至胡里庄河渠,河流长度3500米,流经村庄名称钥匙庄、东中南道和东后街村北山坡地。
本镇在水库(塘坝)下游,在出现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需转移2户5人;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邦均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长由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职领导担任,镇属各科队、中心以及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工作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卫生救护组、学校安全组、企业安全组、治安保卫组、物资调动组、后勤保障组等9个工作组,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防汛职责,制定、实施防汛抢险预案;
(2)及时传达有关洪涝灾情预警信息和上级指示精神,执行上级要求的防汛救灾行动;
(3)组织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守护重点工程、部位,保障安全度汛;
(4)负责组织协调本镇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并做好群众食宿等相关工作;
(5)负责本镇灾后生产自救、慰问、安抚工作,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接收、发放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组织开展本镇防汛工作,应对洪涝灾害;
(7)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及演练活动。
领导包河职责
(1)督促、检查责任区内各包保单位、各村落实各项责任制。
(2)督促、检查责任区内各包保单位、各村认真执行镇防汛预案。
(3)发生暴雨、洪水、险情和灾情时靠前指挥,组织各村、各包保单位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2.2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水利站河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 丹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协调开展各项工作。
3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措施
3.1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1.1防御措施:
(1)在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后,镇行政领导上岗到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并及时上报,做好上传下达。镇防办立即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各村责任人及时进入防御状态,落实预警、防御等各项工作。
(2)镇防指按照责任段组织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对镇以下管理的河道进行巡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段进行跟踪。
(3)镇防指严密注视水情、工情,对险工险段加强监测,视情况组织责任单位做好撤离准备,并及时向县防办汇报情况。
3.2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2.1可能出现的灾害影响概述
位于镇政府西北3500米处水库下游有2户险户共5人。
3.2.2防御措施
(1)在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后,镇行政领导上岗到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并及时上报,做好上传下达。
(2)镇干部要立即到所包的村庄,与村庄防汛责任人一起,组织人员对影响的区域进行巡查,加强观测,确保安全。
(3)按照区防指命令,立即组织镇抢险应急分队人员、民兵在指定地点集结就位,对水库下游沿线出险堤段,实施工程抢险,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治安保卫组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正常秩序。
3.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3.1防御措施
(1)根据区防汛指挥部指令发布紧急动员通告,镇全体领导上岗到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并及时上报,做好上传下达。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2)镇干部要立即到所包的村庄,与村庄防汛责任人一起,立即组织受到洪水直接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3)镇防指组织群众和民兵上堤进行昼夜巡查,密切监视水情、工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
(4)镇防指配合县防指做好防汛抢险所需土源及其它抢险物料的落实,并按照县防指的部署,调集镇级抢险力量对出现的险情全力抢险,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5)镇防指组织和指导群众进行抗洪自救活动。
3.4隐患排查
落实"河湖长"责任,定期组织对镇域内的重要水利工程、河道(洪沟)、险工险段、危险点及通信、监测、预警预报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预警传递
接到市、区层面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利用宣传车、大喇 叭、电子显示屏、公众号、电话短信等形式载体传递预警信 息。针对脆弱人群,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6分组救援
(1)综合工作组:由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及时传达有关洪涝灾情预警信息和上级指示精神,通知各单位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事项,及时为指挥部提供有关决策依据,协调各机构的工作关系:及时了解水情、灾情、救灾办法和指挥部指令等通知各村及各有关单位;严密监视洪水动向,组织做好灾情监控工作;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抢险救援组:由镇武装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 检查镇域内低洼地区的排水情况,及时排除沥水;及时采取"两低一清"的措施应对强降雨,最大限度增大调蓄能力;组织镇防汛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消防救援站、民兵应急排,开展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搜救。
(3)转移安置组:由本镇民政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和财产的转移安置,视情况,启 用固定、紧急避难场所,组织对脆弱人群的优先转移安置。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确保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解决衣、食、住等问题。
(4)卫生救护组:由本镇卫生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灾区伤病员抢救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和防御,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蔓延;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做好救灾防病宣传,做到灾后无大疫。
(5)学校安全组:由镇教委牵头组成,负责及时将有关雨情、水情通报给教师和学生,加强各项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保障师生安全;组织做好学校救灾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6)企业安全组:有镇企办牵头组成,负责及时将有关雨情、水情通报给企业,加强各项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保障企业员工;组织做好企业救灾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7)治安保卫组:由本镇派出所牵头组成,负责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防汛抢险正常秩序;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对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协助抢险和必要时实施强制撤离。
(8)物资调动组:由镇农业发展中心水利站牵头组成,负责调拨防汛物资,保障物资及时到位。
(9)后勤保障组:由镇办公室牵头组成,负责分洪时,动员群众转移,负责车辆调度,做好通信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
4善后处置
救援行动结束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村(社 区)、企业及时清理现场、处置污染物,做好遇难人员、伤员 的善后处理及家属抚恤工作。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合开展对因 灾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房 屋、跨河管线、水文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 序。镇武装部、公共安全办公室配合开展灾情统计和保险理赔 工作。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组建镇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灾害应对工作。详见 附件2。
5.2物资保障
详见附件3。
5.3资金保障
调配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抢险救援费用以及镇属泵站、水 闸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及应急除险工程防汛物资更新补充、水 毁工程修复。
5.4设施保障
充分利用个行政村党群服务中心作为险户应急避难场所,具体清单见附件4.
6预案管理
6.1培训演练
由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站牵头,定期组织机关、村(社区)干部、志愿者、镇内企业等开展防汛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等活动。
6.2制定解释
本预案由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站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