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蓟州区邦均镇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村级组织及村民的安全生产活动,涵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农田作业安全、居民生活安全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致力于营造安全稳定的乡村环境。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和承担领导责任。需定期深入了解村内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成立由支部书记(兼主任)为组长、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为副组长、两委其他人员为成员的村级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协调、指导等全面工作。
第七条 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需任命一名支委(或村委)为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会议
第八条 加强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居民用气、用电、电动自行车、交通、冬季取暖和学生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掌握应急逃生自救技能,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第九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管理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条 各村要对村域内居民、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点位登记建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在期限到达日期进行复查,形成闭环,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交通安全、自建房安全、冬季取暖安全、电动车违规充电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点加强春节、五一、国庆、“两会”等国家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以及村民群众婚丧嫁娶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和整改责任人有签名,隐患整改有期限,资料要存档。
第十四条 常态化开展燃气管线巡查检查,严格落实破土施工报备制度,保护燃气管道安全。
第十五条 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动,发现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镇政府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结合实际制定村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 村内发生安全事故时,村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镇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
第十八条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配合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赔偿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工作监督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各村在镇党委政府监督、指导下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镇党委政府应定期对各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村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向镇党委政府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包括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进展、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全面,以便镇党委政府掌握各村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做出科学决策。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评星定级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村,在评先评优、项目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镇党委政府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表现突出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以激励各村和个人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村,将对村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个人,将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制度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