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蓟出 行处决2019第15号
当事人: 孙波 身份证号码:1202**19630307****
住址:蓟州区出头岭镇南河村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本人确认,你于2019年11月7日13时50分在出头岭镇南河村主街西侧销售殡葬用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未销售殡葬用品进行强制销毁,并处以人民币叁佰元罚款。
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区出头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