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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刘力生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于2024年5月1日23时左右,在侯家营镇肖河庄村西场地实施了私自受纳建筑垃圾进行分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壹仟元的处罚。
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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