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贴对象
具有天津市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一)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三)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五)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确定,按照照料等级评估确定的轻、中、重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三、申报审批和终止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成员户口本,《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救助证》、《定期定量补助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赡养证明、赡养人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对象的初审和公示。村委会应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对象类别、个人收入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议,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对初审合格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3个工作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认为符合条件的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公示报告、公示照片上报镇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民政部门复审。镇民政部门在接到村委会初审合格名单后,对补贴对象的审核、评估,由评估员(不少于两名)填写《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审批。由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由社会福利科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由镇民政部门组织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人员类别、自理情况、补贴类别、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起始时间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镇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入档录入天津养老信息平台。对不同意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和终止程序。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退出机制。补贴对象变更补贴类别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村委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镇民政部门,由镇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将变更或终止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