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礼罚决法字【2023】5号
当事人: 杨*林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在礼明庄镇崔辛庄村(华泰家园)实施的占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警告 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