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礼明庄镇 罚决〔2024〕2号
当事人:北京乾昇百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年10月17日 实施了 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于 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相对人北京乾昇百利科技有限公司在礼明庄镇单桥子村委会北侧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倾倒建筑垃圾照片 ,证明 当事人北京乾昇百利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建筑垃圾 ;
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 立即停止倾倒行为并恢复原貌 。
鉴于当事人鉴于你(单位)及时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启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蓟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蓟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