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庄子镇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镇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合法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一)各村新建、翻建和装修改造住房(正房一层、二层、加建二层、倒房、厢房、地下室)的,一律需报村镇建设办公室登记审批。
(二)加建二层的房屋,首层住宅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予审批。
(三)遇四邻无理取闹、恶意不签字的,在村镇建设办公室深入调查后,经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按照镇村相关指导意见予以审批。
(四)各户建房的相关尺寸指导意见为:农村住宅建设最高二层,高度不超过10.5米,地下室正负零以下,房盘高度不超0.5米,一层房屋上平最高3.5米,二层房屋上平最高3.5米,房脊坡顶高度不超过房屋宽度的30%且最高高度不超过3米,坡面需搭在房屋上平。二层房屋上需加盖建筑(如封楼梯间<宽度不超2.4米>、彩钢顶、防水墙、护栏等)务必在四邻协议上说明,得到四邻认可。
(五)各村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用彩钢或玻璃等封闭庭院和屋顶,需向村委会、村镇建设办公室、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报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二、具体流程
(一)递交申请: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建房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四邻协议书,申请需注明建房理由、原宅基地面积、新房的具体尺寸(房屋的层数、长宽高、房盘高度、房脊坡顶高度、上平高度和建筑面积等相关数据),另需附施工简易图纸。(备注:各户建房必须由房主本人或继承人亲自到场)
(二)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接到村民递交的建房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包村干部必须参加。村委会需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三)公开公示:村委会审核通过后,对个人提交的建房申请书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照片在镇村两级存档)。
(四)现场审核:公示期满后,由村委会、村镇建设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审核,主要查看现状是否未批先建,审核该房屋的来源、地性、四邻签字、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等,确定该宗地允许建筑的面积和尺寸,并填写房屋翻建位置确认单。
(五)业务组件: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将前期手续汇总组件,包括个人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四邻协议书、简易施工图纸、原宅基地有偿使用证复印件、老房照片、罗庄子镇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安全保证书等,经村镇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六)后期监管:获得批准的建房户,应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村镇建设办公室按照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期施工监管由综合执法队负责,随时监管。
三、相关费用
(一)建筑垃圾处理费。凡是新建、翻建和装修改造住房的,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需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相关费用如下:正房一层每户1000元;正房二层每户2000元;加建地下室每户增加1000元。以上费用由镇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各户持缴款单到财税办公室缴纳费用。
(二)建筑材料(垃圾)清运保证金。经审批同意后,各户需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一层每户2000元;二层每户4000元),方可拆除原房屋,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镇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在建房过程中,各户按照有关规定,整齐有序堆放建筑材料,在完工后需及时清理干净,待房屋建成,由各村“一肩挑”和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后,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办理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退款手续。如有违反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由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代清代运,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
四、相关要求
(一)凡是各村上报的“不宜办理手续名单”(主要是指拖欠村集体承包款及其他情况)的农户,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律暂缓审核。特别是对非本村村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且未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需一次性补齐相关费用后,方可审核。
(二)各建房户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三个月内需启动建房程序,逾期审核意见作废。各户因特殊原因未开工建设的,需到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三)农村居民住宅改建、装修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和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