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解决镇村房屋新建、翻建审批与群众实际居住需求相矛盾的问题,结合全镇大部分宅基地未确权发证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村都要在法律规范下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方面村规民约的制订工作,更好的发挥民主管理、民主议定和村规民约对农村住宅建设的指导约束作用。制定村庄规划建设方面的村规民约要综合考虑各村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历史沿革、街道布局等,要通过民主管理、科学布局,建设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为解决村民住宅的安全隐患问题,缓解住房困难问题,在不影响镇村规划、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允许群众对房屋进行新建、翻建。同时,各村要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私批宅基地,违者按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处罚。
三、房屋新建、翻建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新建、翻建申请,写明新建、翻建的具体原因和规划,并标注层高、跨度、长度,建筑面积等。
镇域主街、仓桑公路、白辛公路、宝平、刘家顶路等主干公路沿线的房屋新建、翻建在向所属的村委会提出新建、翻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待镇政府根据镇区总体规划要求审核后向相关村委会反馈意见。
2、新建、翻建申请提交村委会,由村委会作为第一级责任单位对申请人的宅基尺寸,使用权限予以审核,存在宅基地超占、侵街占道、私搭乱建行为,一律先将违法行为自行整改后才能报批新建、翻建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和非法途径取得的宅基以及存在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宅基禁止办理房屋新建、翻建手续。
3、村委会应受理有建筑矛盾纠纷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停和化解工作并拟出解决方案。
根据村庄规划、村“两委”班子意见、四邻意见、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进行审议。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申请经到场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包村指导员要同时参加会议,并签字为据。
4、审议通过后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新建、翻建协议一式三份﹙层高、跨度、长度,建筑面积、建筑管理等﹚并交纳规划建设保证金。用于勘界、放线、建筑施工管理和建筑垃圾处理等相关支出。
5、村委会负责将新建、翻建申请、村“两委”班子、群众代表会议记录等报镇综合执法大队备案,由镇综合执法大队受理、存档相关备案文件。
6、各村委会对群众新建、翻建房屋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建房申请户做出审议决定。
7、凡妨碍镇村规划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就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凡位于道路规划红线以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翻建、扩建、改建时应无条件退让或搬迁,严禁在公路两侧私搭乱建。
8、镇区沿街原有房屋要开设门面的或者进行装饰装潢、悬挂牌匾的必须向镇综合执法大队提交申请,提交具体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设门面进行装修施工。
9、搬迁村不予审批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10、单位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公产房房屋新建、翻建直接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四、建筑管理
1、各村村主任负责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对新建、翻建房屋进行定户、定点、定线、定标高。
2、各户在新建、翻建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村委会的监督,对未按照施工协议施工的,村委会有权制止。
3、各村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整理归档,及时装订成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建设
1、未经镇政府审核,在镇域规划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经村“两委”班子审议擅自开工建设的;
3、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定位并已开工建设的;
4、擅自改变建筑平面的形状、尺寸、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的;
5、未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筑造型或者自行决定建筑色彩影响镇区景观的;
6、其他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做相应处罚
1. 未按照村“两委”班子审议决定进行新建、翻建的,由村委会向执法机关提出制止,补充完善各项手续。
2、对镇村规划造成影响的翻建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和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严重影响镇村规划实施、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新建、翻建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限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限期不拆除的,桑梓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4、规划资源部门或镇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镇执法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权向桑梓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或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提出控告。
七、住宅新建、翻建户在取得村“两委”班子审议准许后,要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自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限量进料,不得堵塞交通,长期影响环境。施工结束后,住宅新建、翻建户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经镇里聘请专业公司验收并集中清理,费用由农户预交保证金抵付。
八、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村集体用房和商业企业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的,虽未经许可,但不影响村庄规划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手续。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上级行政机关正式出台有关镇村房屋新建、翻建管理规定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