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州区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
补贴申领指南(第二版)
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民发〔2019〕4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领指南。
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包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两部分,是政府给予补贴对象用于养老的福利性补贴,采取现金形式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可自主使用。其中,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属于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天津市蓟州区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一)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三)60周岁以上的农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上述优抚对象具体是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老年人;
(五)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照料等级 |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
轻度 | 100元/月 | 100元/月 |
中度 | 200元/月 | 200元/月 |
重度 | 300元/月 | 300元/月 |
二、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确定,按照照料等级评估确定的轻、中、重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三、申报审批、复查和终止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依据天津市籍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当月为满周岁),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2.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认定材料及其它必要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人户分离的申请补贴对象,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4.已享受补贴的老年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受理审批程序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于每月8号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初审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2.复审。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补贴对象的资格复审。
3.评估。资格复审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正常、轻度、中度和重度。评估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将书面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
被评估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机构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评,并做出复评结论。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复评费用由评估机构负担。复查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4.公示。对通过复审,评估结果为轻度、中度、重度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⑴乡镇(街道)应组织在申请人户籍地村(社区)进行公示。
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老年人的姓名、照料等级、补贴类别、补贴金额、乡镇(街道)举报电话等。
⑶公示时间为3天。
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向区民政局报告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后,将核实情况报区民政局。
5.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和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核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三)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补贴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停发补贴。
乡镇(街道)连续6个月无法与已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无法确认老年人生存状态的,应报告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做出暂停发放补贴决定。
暂停发放后,老年人出现并要求继续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所在乡镇(街道)应负责组织人员在30日内进行核实。经确认老年人确实生存的,提请区民政局做出继续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决定,并补发暂停发放阶段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但是补发时间最多追溯到确认当年的一月。
(四)变更和终止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补贴对象及其代理人应在事项变更10个工作日内主动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上报区民政局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1.经济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条件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4.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5.经复核不合格的;
6.其他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对违规领取补贴的由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入个人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申领指南自2022年1月起施行。2021年11月17日下发的《蓟州区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领指南》同时废止。本申领指南与天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相关政策相违背部分,以天津市民政局出台政策为准。
附件:1.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
2. 委托书(模板)
3. 公示单(模板)
4. 公示结果报告单(模板)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