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家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蓟州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各项收入、收益、接受投资、补偿补助、赞助费、专项款及借贷或往来形成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各村村委会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按委托权限和相关文件规定监管资金收入、支出及其他相关财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规范使用票据,收取款项时必须开据天津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需要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六条 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各种票据领购、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保留在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需开具时由报账员到中心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经民主决策通过的财务收入预算,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核算。各项收入票据由包村领导、支部书记、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履行“六步三要”程序。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等经营性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村级报账员传递的资金和票据时要与建立的合同台账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督促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应收款项时须与账面记录相核对,应收款项的减免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履行“六步三要”程序。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应收款项账面结存情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或个人垫支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项专项款、土地补偿资金,要建立专用账户,及时反映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出售等形式发生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资产所有权价值的依据,经民主决策后签定相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拍卖、出售集体资产的收入应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并以相关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收取。所有资产的变动和招租必须经过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缴入由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的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三章 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管理结算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情况进行盘点,对发现的资金“长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提出意见,按职责权限经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银行为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结算使用网上银行办理,必须设立网银操作员、网银复核员两个岗位,两个岗位不得一人兼任,均由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并分别设立操作密码。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遵守“先批后支”的原则,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审批执行“四签一审”,每一笔支出的票据上经手人必须签字并注明用途,再由村支部书记(兼主任)、村监委会主任、报账员签字,提交镇包村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同意后方可入账报销。一次性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经两委班子集体议定,提供会议纪要方可实施。村单笔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上属村级重大事务,开支前应履行“六步三要”决策程序,并将相应文件作为票据附件报账。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规定,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向开户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本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支出取得发票延后付款,将签字完整的票据报到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票据背后附上:收款人单位账号或银行卡号(同时附身份证号)。由中心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付。村民用工支出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报账员上报用工名册时注明发放对象的姓名、身份证、指定银行(农商)的银行账号(同时上报电子版)。
村级电费支出需要先支取资金后取得发票时,村级报账员在仔细与电力部门对清用电额度后,填写“现金支领申请表”,如实填写支出事由及金额,由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提交镇包村领导审核把关后开具支票。取得发票后及时报账。村级日常电费支出可不执行“六步三要”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零星支出100元以下的可以用备用金支付。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个人垫付的支出优先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保留截屏下载打印作为附件后方可报销。但须按照开支权限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出。发生支出时,须取得相应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并附注明细,经审批签字后,及时报账,补足备用金。
各村银行账户结算手续费经村支部书记、村报账员、包村领导签字审批后直接入账。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控制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招待费开支。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实际支出状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级集体组织的各类支出转嫁给下属集体(或个人)、企业。
第二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每月定期向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报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发生的账务资料,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程序以及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季度收入、支出的账目,实行按季度公开上墙,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公开内容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照相存档,便于群众监督。
第五章 内部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标准:800人(包含800人)以下的村1000元,800人以上的村2000元。备用金超过规定数额必须上交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违反规定者一律严肃处理。待“村务卡”开通后,取消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资金定期清查制度。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账面余额与备用金定额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备案制度。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任用、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人员个人信息及办理情况资料以及各村负有签字审批责任的人员的签名底样在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制度。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禁止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必须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大财务收支情况、专项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半年对村级账目进行一次常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资产管理、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视同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至各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