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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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窝头镇耕地保护“田长制”田长巡查制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2 11:55

下窝头镇耕地保护“田长制”田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窝头镇各级田长的巡查工作,推动田长履职尽责,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类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确保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根据《下窝头镇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田长,是指一级田长、二级田长以及三级田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各级田长通过对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田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田长是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导监督下级田长开展巡查工作。田长负责人负责协助田长开展巡查工作。

田长负责人要积极协助田长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包括强占多占、非法销售等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等行为,应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告田长。

鼓励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群众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田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田长履职工作,及时通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巡查,问题治理,为田长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田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田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田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田长巡查履职能力。

第七条 田长制办公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田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及使用,突出以田长负责人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及时、高效巡查和管护。

田长制办公室应建立田长微信工作群,及时沟通工作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田长应加大对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巡查力度,一级田长每年至少巡查一次,二级田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三级田长和田长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巡查一次。

第九条 田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田长公示牌等内容。

第十条 田长、田长负责人巡查应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强占多占、非法销售等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

(三)是否存在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

(五)是否存在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规在江河、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和湿地周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七)是否存在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塘、挖塘造景、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行为;

(八)田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问题;

(九)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问题。

第十一条 二级田长巡查应重点查看“田长制”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并检查以往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一级田长巡查应重点查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否到位,“田长制”工作是否有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违法行为整治工作进展等总体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统筹安排责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田长制”推进工作。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田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田长巡查活动,以纸质和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田长巡查记录格式应统一规范,其内容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是否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向田长制办公室或上级田长报告情况,以及问题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五条 田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并跟踪整改到位。

三级田长或田长负责人巡查发现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或田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上级田长,由其协调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二级田长巡查发现问题,需要依托相关单位联合行动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或通过田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一级田长或市田长制办公室,由其移交至相关单位解决,必要时通过召开田长制联席会议方式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一级田长巡查发现问题应统筹各级田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下级田长、相关单位履行职责,解决巡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托相关单位联合行动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或田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解决,必要时通过召开田长制联席会议方式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田长巡查发现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将问题提交上级田长或田长制办公室,由田长制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以落实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收到田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通过书面或田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答复田长,其中影响重大和需要延长时间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书面进行答复。

第十七条 田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田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将田长巡查工作、投诉举报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田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田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田长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级田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启动督办程序。

第二十条 对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重大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案件隐患避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受到严重损毁的。

第二十一条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一)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案件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指令未能及时组织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三)因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行为不能及时处理,致使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重被占用或破坏的;

(四)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下窝头镇耕地保护“田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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