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下窝头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窝头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镇食品安全委各成员部门“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品安全办),承担镇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镇食品安全办设在镇市场监管所。
第二章 组 城
第三条镇食品安全委主任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镇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镇市场监管所主要领导分别担任。镇食品安全委成员由下列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镇宣传部门、镇政法部门、镇教委、镇公安分局派出所、镇民政部门、镇司法部门、镇财政所、镇综合执法大队、镇农业办、镇市场监管所。
第四条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镇食品安全委成员部门的,由镇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镇食品安全委批准;镇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镇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镇食品安全委批准。
第五条 镇食品安全办主任由镇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有镇市场监管所、镇公安分局派出所、镇农业办、镇教委、镇综合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镇食品安全办组织设立下窝头镇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镇食品安全委领导下对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镇市场监管所,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镇食品安全委各成员部门明确与镇食品安全办联络对接科室,并确定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及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协调沟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镇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镇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督促镇有关部门和各行政村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下窝头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镇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以及镇食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镇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镇食品安全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镇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起草我镇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做好镇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章 镇食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镇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镇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全镇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镇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镇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镇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镇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参会范围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会议纪要制度。镇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镇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将镇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及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报送镇食品安全办,镇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镇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各成员部门联络员应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做好与镇食品安全办对接及本单位内部的协调工作,确保镇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会商制度。由镇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部门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镇食品安全办受镇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成员部门开展对各行政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镇食品安全委各成员部门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附件:下窝头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附件
下窝头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
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各行政村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镇宣传部门
(一)负责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全镇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三、镇政法部门
(一)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平安下窝头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二)按照区委部署要求,牵头推动完善吓我哦图镇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三)统筹协调、督促全镇做好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四、镇教委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应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镇公安分局派出所
(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六、镇民政部门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七、镇司法部门
(一)依法审核镇政府以及经镇政府同意由镇政府办制发的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承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八、镇财政所
(一)对食品安全责任部门开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镇综合执法大队
组织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建成镇占路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镇农业办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区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镇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区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机制。协调和指导本镇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开展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农业生产资料打假,组织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与推广。指导农药、肥料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
十一、镇市场监管所
(一)组织制定本镇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建立本镇覆盖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依职责组织实施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八)组织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九)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本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工作。
(十二)承担镇食品安全委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