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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08:21


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区农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产服务中心、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杨庄水库水体、水面,即坝上东侧为190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坝上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坝上北侧和坝下为征地范围。

()杨庄水库的输水河(管)道和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杨庄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参照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3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3、0、2、1 (1)山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衔接。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3.0.4(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

第五条 在杨庄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染水库蓄水,私自从水库、输水河道、暗渠(管)、隧道中取水,毒鱼、炸鱼、电鱼;

(二)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四)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房屋、坟墓等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倾倒、堆放、掩埋、焚烧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蓄水、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七)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八)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九)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一)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海挡、输水管线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二)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三)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六)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中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库内从事集约化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内从事养殖、捕捞作业。

在其他河道、渠道、水库内养殖、捕捞,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不得污染水体。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八)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第六条 禁止损毁水库、堤埝、大坝及与水库相关的输水暗渠(管)隧道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工程的所有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

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杨庄水库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水库蓄水和输水安全;定期检查水库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九条 杨庄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6日起施行,至2022年8月16日废止。原《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蓟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链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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