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
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区农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产服务中心、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杨庄水库水体、水面,即坝上东侧为190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坝上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坝上北侧和坝下为征地范围。
(二)杨庄水库的输水河(管)道和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三)杨庄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
第五条在杨庄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染水库蓄水,私自从水库、输水河道、暗渠(管)、隧道中取水,毒鱼、炸鱼、电鱼;
(二)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四)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房屋、坟墓等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倾倒、堆放、掩埋、焚烧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蓄水、输水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七)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八)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九)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一)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禁止损毁水库、堤埝、大坝及与水库相关的输水暗渠(管)隧道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工程的所有设备。
第七条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杨庄水库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水库蓄水和输水安全;定期检查水库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九条杨庄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蓟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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