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相关工作的函》(津重办函〔2019〕1号)和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天津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管控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照《2019年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区情况,在2017年发布的《天津市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蓟州区重污染天气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9年2月1日印发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方案》与2017年版《天津市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比,更加突出精准治污,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我区重污染天气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新修订的《实施方案》预警分级由原来的蓝、黄、橙、红四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将原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是修改了黄色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程序。新修订的《实施方案》将原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调整为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预警信息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
三是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调整。在公众健康防护方面,在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分别列出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公众健康防护的提醒。在工业源减排方面,随着我区散煤、“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大,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按国家和市政府要求,我区应急期间总体减排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工业企业减排比例相应降低。我区工业企业减排比例为黄色预警期间30%,与2017年持平;橙色、红色预警期间40%,较2017年降低了10个百分点。
四是聚焦涉气工序。由原来的对涉气企业停产限产调整为只对涉气工序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其他工序可正常生产。既统筹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的生产工作,避免企业因一个加工环节减排导致整个企业停产,又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五是强化绩效管理。对于同一行业企业的减排比例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划定不同的减排比例。对于工艺技术先进、超低排放的企业少减排或不减排;对于工艺装备落后,污染排放高的企业提高限产比例直至停产,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治理投入。
六是突出民生保障。明确提出涉及民生、承担供暖或危废处置的企业,可不采取应急限产措施。
七是执行正向激励导向政策。对于装备水平先进、环境管理水平高、污染物排放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领军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不采取措施。
《实施方案》中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政策原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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