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1.2.2 天津市及本区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蓟州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计划》、《蓟州区2018—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蓟州政办发〔2018〕4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整改办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公安蓟州分局、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及以上,且不满足预警条件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新闻中心通过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市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依照国家、本市和我区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建材、铸造、有色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建材、铸造、有色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行错峰运输措施。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乡镇、园区等行政区为单位,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取得环境“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乡镇、园区等行政区为单位,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区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全天实行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本区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乡镇、园区等行政区为单位,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本区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境“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具体督促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函〔2017〕19号)同时废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