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快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我区制定了《蓟州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共制定了11项工作任务,为推进蓟州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奠定基础。
二、起草过程和思路
2018年8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7号)、《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津分类办〔2018〕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蓟州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蓟州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重点工作
《蓟州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工作目标,逐一细化分类主题和分类原则。
(一)分类主体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社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
4、部队营区。包括驻蓟成建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地及由部队管理的家属院。
(二)分类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原则上采取“干湿分类”,必须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
“湿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等含水率较高的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
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居住区等区域的具体分类方式应当在“干湿分类”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根据垃圾不同成分确定具体分类方式。
1、易腐垃圾(含餐厨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要求。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要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2、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要求。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队伍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要求。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4、其他垃圾。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设置专门容器,每日定时收集,密闭运输至市容园林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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