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房屋安全工作,做好房屋安全工作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2020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7号),部署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如期完成。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蓟州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区农村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及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同时,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确定了责任分工、划定了工作时限。
(一)明确工作原则
1.全面摸底,分类排查。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及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2.重点整治,有序推进。本次整治重点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各乡镇应先行对此类房屋开展整治。在重点整治基础上,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危险程度高、急需治理的设施,要立即开展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属地管理,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乡镇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督促主体责任人进行整治。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对产权人(使用人)使用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
4.固本强基,健全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疏堵结合、源头管控,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责任分工
一是成立蓟州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工作机构。二是明确区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三)划定工作时限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重点排查阶段。
二是2021年6月30日前重点整治和全面排查阶段。
三是2023年7月31日前全面整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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