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PM2.5浓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我区考核各乡镇、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的主要依据。为压紧压实属地党委政府“硬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对《考核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分为考核依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经济奖惩和责任追究5个部分。主要对考核内容、经济奖惩和责任追究3个部分进行了修订。
在考核内容上,一是将原《考核办法》中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内容进行了调整,由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占50%、PM2.5浓度改善率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各占25%,调整为PM10浓度月均值占比50%、PM2.5浓度月均值占比30%、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占比20%;二是新增降尘量考核,以市蓝天保卫战办公室发布的全市所有乡镇街、园区降尘量通报为依据,进行区内排名考核。
在经济奖惩上,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和降尘量排名结果,对相应乡镇、开发区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对排名一至五位的乡镇或开发区,分别给予财政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每月排名倒数一至五位的乡镇或开发区,分别给予财政扣减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其他名次的不奖不罚。具体程序由区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及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在责任追究上,根据各乡镇、开发区的空气质量、降尘量月排名及主要污染物改善情况,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等情况,依事实、情节和后果,分别实施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追责等形式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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