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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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1-0004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发〔2021〕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5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区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各乡镇、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津党厅〔2015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津党厅201654和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以及《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考核对象

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党委、管委会。

考核内容

(一)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内容主要为PM10PM2.5浓度月均值和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实行各乡镇、开发区无差别化权重考核,其中PM10浓度月均值占比50%PM2.5浓度月均值占比30%、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占比20%,满分100分。

排名以设在各乡镇、开发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准,将各乡镇、开发区PM10PM2.5浓度月均值和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乡镇、开发区空气质量最终排名。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根据综合指数确定排名先后,数值较低的排名靠前。

(二)降尘量

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蓝天保卫战办公室通报为准。

、经济奖惩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和降尘量排名结果,对相应乡镇、开发区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奖补资金由财政局在扣减各乡镇、开发区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具体程序由区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及我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奖惩标准。对每月排名一至五位的乡镇或开发区,分别给予财政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每月排名倒数一至五位的乡镇或开发区,分别给予财政扣减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其他名次的不奖不罚。

五、责任追究

环境空气质量和降尘量考核作为财政奖补资金的依据,同时作为属地治污责任追究的依据。乡镇、开发每月环境空气质量、降尘量排名靠后、主要污染物改善不力,或者违反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决策部署,未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事实、情节和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一)限期整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乡镇或开发区在一周内整改落实,并向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1.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个月区排名后三名的,且PM10和PM2.5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

2.环境空气降尘量连续两个月市排名后二十名的;

3.扬尘污染、露天焚烧、散煤复烧等各类大气污染问题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当月内查实共6的。

(二)通报批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对相关乡镇或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

1.环境空气质量连续四区排名后三名的,且PM10和PM2.5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

2.环境空气降尘量连续个月市排名后二十名的

3.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

4扬尘污染、露天焚烧、散煤复烧等各类大气污染问题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当月内查实共12次的。

(三)约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开发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1环境空气质量连续六个区排名后三名的且PM10和PM2.5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

2.环境空气降尘量连续六个月市排名后二十名的

3私自更改监测点位人为故意破坏监测点位设备的;

4扬尘污染、露天焚烧、散煤复烧等各类大气污染问题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当月内查实15次的。

1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和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并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3依照《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一)至(四)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蓟州政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