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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13 11:20

    一、出台背景

落实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已经出台的《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我区制定了《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大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关联,社会涉及面广,对一定区域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由政府作出决定或选择的重大政务事项,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重大行政决策权行使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过往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现象影响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从本质上看,这一问题的存在缘于决策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办法》以制度促规范、以监督堵漏洞,促使决策者科学、民主、依法行使权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条款十五条,其中第一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遵循原则;第五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责任倒查的主要情形等;第七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责任倒查程序的启动、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等;第十四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制度的参照执行单位、施行日期等。主要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1.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办、执行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等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办法》第十四条,各乡镇街、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参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通过本《办法》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不同追责对象应当予以追责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从失职渎职、拒不执行、落实决策不力、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力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了对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和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追责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从违反职业道德、泄密、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办理与决策机关有利益冲突的委托事务、违反如实告知和回避制度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了对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及社会组织应当进行追责的情形。

通过明确追责情形,能够对于决策承办或执行单位、专家及机构组织,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决策、制定决策、落实决策。

    3.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重点以及方式

    《办法》第八条,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相关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这四个方面作为追责的重点内容。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约谈、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以上五种追责方式。

    通过将追责重点及方式具体化、明细化,进一步明确责任标准,从而强化责任担当,约束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情形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由决策机关区政府进行相应追责以外,还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的,由相应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追责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筑牢反腐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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