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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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17R/2021-001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发〔202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重大

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158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

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规范化建设,明确决策过程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执行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等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承办、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管理和履职责任,对应当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惩前毖后、终身追究的原则不因有关责任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落实决策不力,造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严重滞后或年终有严重缺口欠账的;

(四)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严重不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职业道德等规定,出具的论证意见、风险性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未做到合法、客观、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

(三)利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决策机关有利益冲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务的;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没有如实报告和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各乡镇街、各部门在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或者根据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提请蓟州区人民政府启动调查程序,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责任倒查。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相关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方式有:

(一)约谈;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责任追究。追责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存在重大失误、负面因素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向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第十  各乡镇街、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参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