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困难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继续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时限
对登记失业的本区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补助办法
符合领取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镇乡街提出申请,各镇乡街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蓟财政发〔2019〕24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及时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区人社局。
三、责任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名单》,并于每月3日前向区人社局报送变动情况。
(二)各镇乡街民政事务部门负责联系《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名单》中本单位辖区内的人员,为其讲解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各镇乡街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对材料齐全人员务必现场办结,并现场告知初审情况。对复审合格人员,负责开展村镇两级公示工作,并向区人社局反馈公示结果。
(三)区人社局负责对镇乡街上报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复审工作,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名单》以及金保二期信息系统失业登记信息进行复审,每月5日前,将《拟享受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名单》下发至各镇乡街,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有关程序规定及时发放。
(四)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举措,亦对提高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度。有条件的可采取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折页,采取主动上门的方式,将政策送至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三)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蓟财政发〔2019〕24号)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组织实施,公开透明受理,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该项政策。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登记,开展就业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四)加强协调配合。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镇乡街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