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园区:
按照《天津市安委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津安生[2016]9号)要求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我县部分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安全使用等许可证,请相关镇乡、园区将这些企业纳入工贸企业监管范围,并列入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2016年10月19日
(联系人:梁洪波;联系电话:1532007005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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