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
处置工作的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应急救援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应急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应急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袁振庆;联系电话:6081961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的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应急救援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应急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区事故灾害(含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建设,将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信息报送机制
(一)严格落实报送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和事故灾害主要响应部门(详见附件1)履行信息报告的主体责任,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获取快速优势,按照《蓟州区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规定,承担信息报告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将了解掌握的事故灾害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事故灾害主要响应部门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事故灾害信息以及对外发布信息的,必须先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汇总、梳理、甄别后报区委、区政府,最终须以区委、区政府统一口径为准。
(二)严格落实报送时效。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亡人必报、接报即报,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边界不清先报后定”原则,各级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后(详见附件3),要在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初步情况,在30分钟书面报告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情况。对于要求核实报告的,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处置时间较长的事故灾害,要落实“日报”制度。对敏感信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研判,不拘泥于分级标准规定立即快报。
(三)严格落实报送内容。首报信息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初判原因性质等。续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等有关情况。要严守保密纪律,涉密信息必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严禁随意传播。
(四)严格落实信息督办。区应急办接报事故灾害信息后,通过电话连线、视频连线等手段组织调度相关部门,督促续报核报有关信息。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办调度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区应急办要将督办过程及结果如实登记备案。各部门应指定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信息搜集、甄别、研判和处理,提高信息报送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提升信息报送水平。对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二、应急响应机制
(一)启动响应机制。按照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对于区级专项指挥部组织处置的事故灾害,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是应急处置的主要响应部门(详见附件2),必须第一时间召集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要求,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二)畅通响应渠道。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部门要迅速构建与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的会商渠道,加强与区应急办的对接联动,综合运用各类信息传输系统,保持事故灾害现场信息传送及时畅通,全面掌握事故灾害现场情况,综合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开展现场处置。事发属地政府、单位和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部门要持续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为区领导会商研判、指挥调度、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三、指挥协调机制
(一)明确指挥责任单位。按照党委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下,组织处置较大、一般事故灾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发属地政府和单位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对于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的队伍、装备等增援处置需求,区应急办要加强协调调度,予以保障解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
(二)开展先期处置机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见附件4),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职权范围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并将事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办上报。在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提供事件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综合协调调度。区应急办承担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督促督办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救援处置等进展情况,结合实际采取联合会商、专家指导等方法,提出科学有效的组织处置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现场处置工作的疑难问题。必要时协调周边区县应急指挥机构、驻蓟部队共同参与事故灾害应对工作。
四、现场处置机制
(一)赶赴现场基本原则。事故灾害发生后,事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派的有关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发生一般事故灾害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接报后赶赴现场或委派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发生较大或敏感事故灾害时,区主要领导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及时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害时,区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指挥处置,并协助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处置。事故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二)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以上或敏感事故灾害发生后,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召集有关单位成立相应工作组。需吸收其他部门参与处置时,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区领导同志同意后进行统一协调。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工作内容。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应及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汇总各单位事故处置实施意见建议,研究存在问题和需要支援的力量,动态听取专家意见,形成并优化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
(四)新闻与舆情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信息舆情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各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得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及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切实加强工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现场指挥保障。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部门、事发属地政府要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设置现场指挥部场所,指派专人负责会务保障、文字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并提供相关办公物资保障。
五、调查处理机制
(一)明确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消防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事故灾害调查处理
1.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级管理。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调查。上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事故期间,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区人民政府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于事故灾害发生后6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调查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调查组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3.非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发布调查结果。
(三)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发行股票、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失信惩戒。
六、有关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事故灾害处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落实相关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调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本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动沟通、加强合作,推动形成行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事故灾害处置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视情进行通报,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蓟州区事故灾害分灾种响应部门
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对应表
3.事故灾害及敏感事件例举说明
附件1
蓟州区事故灾害分灾种响应部门
一、自然灾害
事件类别 | 主要灾种 | 主要响应部门 |
水旱灾害 | 水灾 |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
旱灾 |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 | 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
地震灾害 |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 |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
地质灾害 | 突发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区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
生物灾害 |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委 |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区林业局 |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局、区林业局 |
二、事故灾难
事件类别 | 主要灾种 | 主要响应部门 |
安全事故 |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建设工程事故 | 区住房建设委 | |
火灾事故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交通运输 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公安蓟州分局、区交通局 |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 区交通局、区国资委 | |
公共设施 和设备事故 | 供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排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蓟州区电力分公司 | |
燃气突发事件 | 区城市管理委 | |
供热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建设委 | |
道路桥梁事故 | 区城市管理委 | |
通信事故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公路突发事件 | 区交通局 | |
自有人防工程事故 | 区国动办 |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
核与辐射事故 | 核与辐射事故 | 区生态环境局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生态环境局 |
重污染天气 | 区生态环境局 | |
水污染事件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 |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公安蓟州分局 |
附件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对应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指挥机构名称 | 指挥机构 牵头部门 | 联系方式 |
1 | 自然灾害 (10个) | 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2 | 蓟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
3 | 蓟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
4 | 蓟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
5 | 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
6 | 蓟州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区林业局 | 29142189 | |
7 | 蓟州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 区气象局 | 29149276 | |
8 | 蓟州区除雪工作指挥部 | 区城市管理委 | 29143475 | |
9 | 蓟州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区农业农村委 | 29142112 | |
10 |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区生态环境局 | 82869001 | |
11 | 事故灾难 (18个)
| 蓟州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应急局 | 29142040 |
12 | 蓟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60125808-8107 | |
13 | 蓟州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公安蓟州分局 | 82863044 | |
14 | 蓟州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交通局 | 29142737 | |
15 | 蓟州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交通局 | 29142737 | |
16 | 蓟州区城市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交通局 | 29142737 | |
17 | 蓟州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水务局 | 29142617 | |
18 | 蓟州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29142787 | |
19 | 蓟州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住房建设委 | 29038585 | |
20 | 蓟州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发改委 | 29142419 | |
21 | 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城市管理委 | 29143475 | |
22 | 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城市管理委 | 29143475 | |
23 | 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城市管理委 | 29143475 | |
24 | 蓟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市场监管局 | 82862510 | |
25 | 蓟州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生态环境局 | 82869001 | |
26 | 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生态环境局 | 82869001 | |
27 | 蓟州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29142787 | |
28 | 蓟州区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交通局 | 29142737 |
附件3
事故灾害及敏感事件例举说明
一、自然灾害类
1.洪涝灾害:城区积水、山洪、溃坝、泥石流、暴雨等;
2.气象灾害:龙卷风、沙尘暴、雷电、高温、雨雪冰冻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生产生活、城市运行的突发事件;
3.森林火灾:山区森林火灾、平原地区成片林区火灾;
4.地震灾害: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京津冀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
5.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6.生物灾害:农(林)作物病害、农(林)作物虫害、农(林)作物草害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二、事故灾难类
1.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事故,燃气泄漏、爆炸或爆燃等事故。
2.扑救时间预计可能达到30分钟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过火面积到500平米的火灾事故;
3.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事故灾难;
4.涉及公共交通、长途客运等敏感道路交通事故;
5.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办要求核实的其他突发事件。
三、敏感事件
1.发生在重点人群的事故灾害,如学生、儿童、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群众、外籍人员、外省市在蓟交流人员、涉军警人员、对社会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等;
2.发生在重点点位的事故灾害,如区委、区政府驻地附近,水厂、大型发电厂、学校、车站、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企业、森林高火险区等,以及之前发生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地点;
3.发生在重点时段的事故灾害,如全国、市及本区重大政治活动、全国、市及本区大型会展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来蓟视察调研、重要嘉宾来访期间,以及同期发生过重特大事件(如“6.30火灾”)等;
4.涉及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如污染防治等;
5.其他地区发生过且影响较大,但在我区尚未发生的突发事故灾害,如燃气爆炸、台风、地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