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消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0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实施方案,适用于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一号办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成员部门对应急保障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工信委、气象局、公安蓟州分局、教育局、房管局、建委、环保局、市容园林委、农委、水务局、交通局、卫计委、综合执法局、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1)。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2)蓝色预警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黄色、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新闻中心通过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的预警等级,区政府落实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实施方案。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在Ⅱ级和Ⅲ级及以上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此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按市政府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相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急减排措施,如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并在24小时内按照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响应。
此外,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建议启动京津冀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时,我区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我区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等行业的错峰生产措施及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4.3.2 Ⅳ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3.3 Ⅲ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主要采取批次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其中,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燃煤电厂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3.4 Ⅱ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其中,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燃煤电厂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区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全天实行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9)本区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3.5 Ⅰ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4)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5)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6)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其中,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全部停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全部停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造纸、纸制品、橡胶及塑料制造业:涉及废气排放的工序全部停产。
超低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燃煤电厂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7)全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区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全天实行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9)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10)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11)全区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有关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期间发现的日常本应禁止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乡镇(街道)量化问责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 .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环保局拟定的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蓟政办发〔2013〕76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内容要及时更新清单并落实措施。
附件: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工业企业减排清单
3.扬尘源名单
附件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 |
1 | 区发改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 |
2 | 区工信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指导、督促对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现场措施。 |
3 | 区气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预报信息进行会商。 |
4 | 公安蓟州区 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3.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
5 | 区教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6 | 区房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拆迁扬尘源名单。 3.组织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7 | 区建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名单。 3.组织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8 | 区环保局 | 1.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承担全区应急措施落实督查职责。 3.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5.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6.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
9 | 区市容园林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名单。 3.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 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
10 | 区农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
11 | 区水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名单。 3.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12 | 区交通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 4.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5.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6.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进出厂区措施。 |
13 | 区卫计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因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上报医疗救治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
14 | 区综合执法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重污染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3.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
15 | 区委宣传部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