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蓟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区生态环境局
一、划定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激励引导,科学规范、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核心区,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区建成区(含城区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划定范围 蓟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383.29平方公里。其中: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12.38平方公里。包括: (1)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204.3平方公里。 (2)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8.06平方公里。 (3)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蓟县第一水厂以每眼机井泵房为中心半径50米以内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蓟县第二水厂、蓟县第三水厂以厂围墙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三个水厂均位于城区建成区内,总面积不计),共计0.02平方公里。 (4)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头岭镇15个村15眼井,分别为出头岭村(356平方米)、大稻地村(374平方米)、东陈各庄村(813平方米)、东店子村(428平方米)、官场村(2285平方米)、南河村(1386平方米)、南擂村(406平方米)、三屯村(260平方米)、田新庄村(4088平方米)、闻马庄村(434平方米)、西代甲庄村(368平方米)、西梁各庄村(2931平方米)、小稻地村(587平方米)、小汪庄村(370平方米)、朱官屯村(368平方米);西龙虎峪镇9个村17眼井,分别为燕各庄村(79平方米、205平方米、1943平方米)、蔡二庄村(683平方米、146平方米、90平方米)、藏山庄村(55平方米、55平方米)、柳官庄村(140平方米)、龙北村(284平方米)、龙前村(348平方米、56平方米)、鹿角河村(817平方米)、南贾庄村(70平方米、56平方米)、西龙虎峪村(487平方米、55平方米),共计0.02平方公里。 2.风景名胜区:124.5平方公里。 (1)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110.9平方公里。 (2)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13.6平方公里。 3.自然保护区:17.4平方公里。 (1)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8.9平方公里。 (2)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8.5平方公里。 (3)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的核心区(位于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内,总面积不计):7.1平方公里。 4.城区建成区(含城区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29.01平方公里。 五、禁养畜禽种类及养殖规模 本次禁养区划定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为: 1.猪存栏三百头以上; 2.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 3.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4.羊存栏五百只以上; 5.兔存栏三千只以上; 6.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六、禁养区管理要求 1.禁止在于桥水库、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2.禁止在于桥水库、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场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函〔2019〕29号)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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