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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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1-001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函〔2021〕2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813日颁布,202111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天津市行政调解的第一部地方规章,填补了天津市行政调解法律制度的空白。为深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法治天津、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相衔接,是长期以来天津市行政调解实践的科学总结天津市行政调解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促进行政调解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行政调解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各项主要任务

)深化学习培训。各部门要将规定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教育学习的重要内容,准确掌握规定核心要义和涉及各领域工作的主要制度设计,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能、范围、原则、程序。区司法局组织专题培训班,对《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帮助各部门进一步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二)健全工作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规定》要求,明确具体职能部门、人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配套制度。《规定》明确的民事纠纷重点领域中,涉及的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人力社保、规划资源、知识产权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室,其他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行政调解室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调解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行政调解员,具体工作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并在政务网统一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衔接机制积极受理各级矛调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组织、行政复议机构转送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在行政调解过程中,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组织、行政复议机构配合调解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组织、行政复议机构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大调解体系,妥善化解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各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广泛宣传《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充分运用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示本部门行政调解机构、调解人员、受理渠道、调解范围,并及时做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司法解读。及时总结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畅通行政调解渠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并选择通过行政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

三、全面加强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副职领导分管行政调解工作。要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调解人员应当由本单位、本职能领域内的业务骨干担任,有条件的部门可以聘请熟悉本行业行政调解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法官、律师等担任专职行政调解员。要加强硬件保障,保证行政调解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建立联络员制度,部门上报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汇总、上报行政调解相关工作信息,与相关部门协调衔接工作。各部门要于20211119日前完成调解机构、调解室组建行政调解员配备工作。并将具体情况和联络员名单于20211119日前一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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