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山区乡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建立区、乡镇两级应急管理体系,灾害发生地乡镇先期处置,根据灾情分级响应,共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蓟州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灾害规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若《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1)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2)Ⅱ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3)Ⅲ级(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4)Ⅳ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1.6 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套制定的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方案)、各山区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构成。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委、公安蓟州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粮食中心、区商务局、供电分公司、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部署要求;协助市指挥部做好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有关部门及山区乡镇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下达应急救援命令,负责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统筹和协调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受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灾情统计以及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开展灾情险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协调相关技术单位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开展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建议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以及相关培训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并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监控引导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灾区乡镇动员疏散受灾害威胁的村民以及其他人员,情况危急时,可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协调灾区供水设施的保护和抢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协调灾区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协助属地乡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各类各级学校师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协助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灾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暴发流行。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纳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级预算投资支持我区相关项目。
区财政局:按照区指挥部决策部署,及时为灾害应急处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属地乡镇疏散、撤离旅游景区内受灾害威胁的游客以及其他人员到安全地带。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尽快抢修恢复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依托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运行的公共通信网络,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粮食中心: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做好区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害发生后灾区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
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协调驻蓟部队协助做好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区应急局聘请地质灾害领域内专家,组成区突发地质灾害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排查,分析判断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监测和治理措施建议;发生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快速的决策咨询方案;协助、指导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时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事发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为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意见与建议。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
采取群测群防监测与专业巡查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群测群防监测由隐患点所在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明确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内容、监测频次及监测方法;专业巡查监测由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协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和已消除威胁的隐患点,及时调整目录,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化系统,逐步提升自动化监测能力和水平。
3.2 预防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建立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实际发育情况,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巡查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要用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手段,组织协调落实“三查”制度(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着力防范灾害发生;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要加强与规划资源部门协同,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等工作。
3.2.3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和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加强宣讲教育,普及防灾知识。
发现险情时,区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 风险预警
3.3.1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由市规划资源局、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根据降雨情况、雨情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风险程度,我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见附件。
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后,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气象局配合及时公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山区乡镇要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及时防御。
3.3.2预警响应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协调组织专业监测队伍,指导、督促属地乡镇及相关单位和基层群测群防员对隐患点监测、检查、巡查,发现隐患点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
在市规划资源局指导和督促下,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协调组织专业监测队伍、属地乡镇及相关单位和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强、加密隐患点监测、检查、巡查;在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山区各乡镇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和隐患点危险程度,及时组织受隐患点威胁村民和农家院游客转移疏散;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采取交通管制和关闭景区等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加强联合会商研判,根据雨情、水情、灾情发展及时通知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属地乡镇组织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加强联合会商研判,根据雨情、水情、灾情发展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
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在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的指导下,属地乡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3.3预警响应调整与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视情终止。
4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速报
4.1.1速报时限
山区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报告。
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接到有人员伤亡的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速报内容
速报地质灾害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抢险救灾情况和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村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范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5 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对应一级应急响应,Ⅱ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对应二级应急响应,Ⅲ级(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对应三级应急响应,Ⅳ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对应四级应急响应。在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并核实情况后,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5.1.2指挥与部署
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区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2)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3)区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部署,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5.1.3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根据灾情险情和救援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疏散转移。区政府组织灾害发生地乡镇根据市规划资源局和专家咨询组意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转移。
(2)人员搜救。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抢险救灾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由区政府配合市应急局按照就近原则调配。
(3)群众安置。区政府组织事发地乡镇配合做好当地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4)新闻报道与舆情监控。区政府配合市委宣传部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按程序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并核实情况后,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5.2.2指挥与部署
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区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区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部署,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5.2.3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署下,按照一级响应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并核实情况后,迅速报告区指挥部指挥长,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5.3.1 指挥与部署
按照市指挥部指导意见和区政府部署要求,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出现超出区级处置能力的情况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2)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疏散转移、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应急监测、群众安置、社会治安、卫生防疫、房屋设施抢修、新闻报道与舆情监控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救援协调、救灾救助、新闻宣传、综合保障等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5.3.2应急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根据灾情险情和救援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疏散转移。灾害发生地乡镇根据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和专家咨询组意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转移。
(2)人员搜救。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现场需要,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开展现场人员搜救等工作。区应急局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现场人员搜救等工作。区人武部协调驻蓟部队参加现场抢险救灾等工作。现场抢险救灾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由区应急局和灾害发生地乡镇按照就近原则调配。
(3)医疗救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医疗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
(4)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协调相关技术单位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时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排查、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分析判断,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区指挥部根据救灾需要,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避免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区水务局负责组织事发区域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区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事发现场及周边实时降雨情况。
(5)群众安置。区应急局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协调区粮食中心、区商务局等单位,调运衣被、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灾害发生地乡镇配合做好当地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6)治安与交通。公安蓟州分局加强事发区域的社会治安,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理;根据需要加强交通疏通和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及时送达。
(7)卫生防疫。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事发区域消毒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事发区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防止动物疫情发生。区民政局负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工作。
(8)房屋设施抢修。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受损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受损房屋、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工作,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对因灾损毁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进行抢修和保护,保障受灾区群众的用水、用气正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分公司组织开展对灾区受损通信设施、供电设施进行排查抢修,保障正常运行。
(9)新闻报道与舆情监控。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灾害发生地乡镇配合区委宣传部起草蓟州区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按程序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区委网信办、公安蓟州分局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参与以上应急处置工作。
5.4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并核实情况后,迅速报告区指挥部指挥长,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5.4.1指挥与部署
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以及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按照三级应急响应中的指挥与部署执行。
5.4.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在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署下,按照三级响应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经专家咨询组评估灾情发展得到控制,地质灾害威胁已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的评估和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按照《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按照《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灾情调查评估报告。
6.2 恢复重建
6.2.1隐患排查与灾后规划选址
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规划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6.2.2灾后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驻蓟部队和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等单位救援力量组成。
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我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是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第一梯队。按照就近原则,要强化快速响应能力,定期开展山地救援演练,汛期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驻蓟部队作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第二梯队,区人武部日常做好协调对接,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协调组织事发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和实时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服务。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生活物资储备、调拨体系,会同区发放救灾物资管理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局根据救灾需要提出动用决策,区粮食中心和区商务局等按程序及时组织调运,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经费保障
本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并积极争取市级财政支持。
7.4 指挥通讯保障
区应急局利用已建成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优化与区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的预测预警、视频会商、综合研判,加强值守应急、信息报告、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灾物资调用等功能,采用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信手段,确保事发现场与区指挥部的联系,保障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与协调调度顺畅。
7.5 宣传教育、培训
各山区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灾减灾及遇险自救互救能力,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应急局、山区乡镇依据职能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知识、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灾情险情发生时的避险救援常识、应急处置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然发生、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山区乡镇可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和山区乡镇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熟悉应急指挥程序、锻炼队伍。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蓟州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蓟州政办函〔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
附件1:
天津市蓟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
发布标准:当日预报降雨量介于30—50毫米、当日预报降雨量+前2日累计降雨量介于60—90毫米、当日预报降雨量+前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140—200毫米、当日预报降雨量+前1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300—360毫米,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蓝色预警阶段降雨量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通过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将预警信息发布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测单位。
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
发布标准:当日预报降雨量介于50—10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2日累计降雨量介于90—15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200—26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1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360—480毫米,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向全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
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发布标准:当日预报降雨量介于100—25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2日累计降雨量介于150—32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260—500毫米之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15日累计降雨量介于480—800毫米,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向全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
发布标准:当日预报降雨量大于250毫米、当日预报降雨量+前2日累计降雨量大于320毫米、当日预报降雨量+前5日累计降雨量大于500毫米间、当日预报降雨量+前15日累计降雨量大于800毫米,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向全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