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7个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街道)先行处置,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市、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我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蓟州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天津市蓟州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蓟州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协助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助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协调组织大型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市级、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
区国资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区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排水工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交通局:按照区减灾委部署,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所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蓟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金融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粮食中心:负责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2.3.2 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4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接到市预警响应通报后,区减灾办组织落实相应措施和要求,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参加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市减灾委部署,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市级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蓟州分局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消防救援总队部署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或协助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参加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2%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组织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本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0.1%以上,1%以下;
(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组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按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配合市减灾办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未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过渡性生活救助评估,由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6.1.2 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全区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区级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在市应急局指导下核定、发放。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区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粮食中心负责保障区级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乡镇(街道)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申请,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蓟州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3 区应急局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评估核定,向市应急局上报倒损住房核定情况。
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必要时,向市应急局申请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区消防救援支队、驻蓟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 物资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代储计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7.3.3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建设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
7.8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减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参与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局会同北京市毗邻区、河北省毗邻市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申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8.3.2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县防汛预案等1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36号)中的《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蓟州区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 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机制。
(2)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桥梁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坚持权属管理、分级负责。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权属,分级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2.1.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组织区级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城市道路桥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受损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组织对受损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物资、设备储备调配及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卫生清扫。
区应急局:参与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因地震灾害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时,配合天津市地震局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区交通局: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出租车等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公共秩序。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道路设施突发事件所在地消防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网上相关舆情的调控管控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 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毁的所辖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协助抢修单位提供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房建、市政道路桥梁、燃气、热力管线等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桥梁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跨河城市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国动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 突发事件。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需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
2.5 工作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交通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参与抢险;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蓟州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小组成员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恢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之间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引导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财政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受损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桥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 区城市管理委和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道桥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通、水务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监测
3.2.1 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和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 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统筹运 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巡查部门 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 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红色、橙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 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随时关注预警发展情况;发布蓝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②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配合公安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红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发布橙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②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⑨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市或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时,立即报请市或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基本情况,立即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1.1 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全力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政府和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5.2 处置措施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5.2.1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交通、住建、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后勤保障组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后勤保障组组织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后勤保障组组织财政、应急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 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后勤保障组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2.2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住建、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8)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3 应急结束
5.3.1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总结评估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3.3 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组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重建。
6.2 调查评估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事件等级报区委、区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市委、市政府。
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的组建 和日常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各成员单位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队伍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区内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级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7.2 物资设备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2.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城市 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城市管理委应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现有机械装备的基础上,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2.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管 理委进行代储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7.3 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
7.5 宣传培训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宣传普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组织应急队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桥梁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的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等各种桥梁。
8.2 责任和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3.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本区实际和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特点,重点对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蓟州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区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1.1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各乡镇(街道)、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及调查。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作为工作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当发生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及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区人民政府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
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区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区指挥部掌握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区环境应急专业人员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可组建相应专业人员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预案管理
8.3.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号)中的《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职责范围内的本市管辖海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和支援海上应急行动。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供热、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公路、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进行修复;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协助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污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区应急局。
职责:提供事发地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蓟州分局、区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公安蓟州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从专业人员库抽选对应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天津市蓟州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交通局、武警执勤第四支队执勤一中队。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3.1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2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4 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2.5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区国动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8)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9)武警执勤第四支队执勤一中队: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外围警戒封控;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泄漏区外围警戒、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市县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发动全面响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报告。
4.2.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政府协助市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及时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级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受污染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地进入本区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 人员防护
4.5.1按照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协助上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 区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拟写新闻稿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武警部队等组成,主要负责协同市级部门对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修订后的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区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号)中《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全市8个以上(含8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1.3.2 重大。全市4至7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 较大。全区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形势紧张,甚至脱销断档,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 一般。全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统一领导、区政府安排部署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统筹管理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社会化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设立蓟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蓟州调查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分公司、农发行蓟州支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蓟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蓟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粮食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负责做好粮食市场供需形势分析,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指导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开展,参与粮食应急各环节的指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配合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应急粮食销售收入资金的缴库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蓟州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移动蓟州分公司、联通蓟州分公司、电信蓟州分公司做好通讯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讯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农发行蓟州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储备粮动用指令,配合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加工监管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要完成好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各乡镇(街道)成立粮食应急工作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的监测、预防与应急工作,落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监测区域内粮食市场波动状况。
3.2 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待调查核实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应急状态发生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3.2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政府成品储备、再动用区级政府原粮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政府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区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拨由区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公章。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影响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3.3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粮源的调拨、加工和供应,指导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区级政府官方网站、属地新闻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四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原粮储备和成品储备要求,制定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证储备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时,区粮食购销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地方政府储备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2.4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区级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应急网点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对于应急响应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资料、票据等提出资金申请,由区财政局及时审核清算。农发行蓟州支行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2.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预案》(蓟州政办函〔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附件
天津市蓟州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编号: 单位:吨
调出单位 |
调入单位 |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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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区粮食中心一份,留存一份)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天津市蓟州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蓟州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本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1)区专项供水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1.1成立蓟州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完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研究部署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1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区各成员单位、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加强应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不含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残疾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国省级公路、区县级公路、桥梁、隧道、安防设施等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供电公司、通讯运营单位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和抢修工作,组织做好公众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蓟州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医疗救治、水质监测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城市供水单位(天津市蓟州区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华鑫水务有限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原水工程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应设立应急机构,在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辖区内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工作。
专家组由卫生健康、水质检验机构和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区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报告机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