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县页岩资源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页岩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蓟县页岩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页岩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利用页岩资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规划与管理、开发与保护、治理与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是主管部门。环保、林业、水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主管部门依法对页岩资源规划管理,确定开采、控制开采范围名录,审批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开采页岩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开采区范围图、开采区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初审确定采矿权人。 第七条 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采取招、拍、挂或协议方式进行出让。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页岩开采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凡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采矿权人依法缴纳山场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预缴复垦保证金。 占用林地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 第十条 采矿权人在停采时,必须达到设计的植被效果,验收不合格的,用其保证金及利息代为复垦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景观协调。 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页岩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动和私售。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出售页岩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未出示采矿许可证的,页岩加工企业不得收购。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破坏植被、林木资源,造成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损毁或破坏,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超越范围和破坏性方法开采页岩的; (二)不缴纳法律规定费用的; (三)其他违法开采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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