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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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5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发〔2017〕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蓟州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蓟州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75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一)区法制办负责将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报送区人民政府。

(二)区监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纪责任。

(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四)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以及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离岗培训;

(七)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八)调离执法岗位;

(九)引咎辞职、辞退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十)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十一)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区法制办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受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调查核实后,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交由区监察局进行处理。

区法制办同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建议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必要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追究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复核、申诉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而不予追究的;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不报或者逾期报送,影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违法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