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和《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为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及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我委根据市级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和《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2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包括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事项,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情况下,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四条根据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情况,担保事项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为自身能够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称为对内担保,对内担保以外的担保称为对外担保。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作为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担保人根据产权关系、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主导和决定被担保人的决策、财务和经营政策、董事会成员任免等事项。
第五条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第七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受能力。累计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30%;债务风险等级列为关注类和重点关注类的监管企业,要逐步压缩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内担保。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担保人担保制度;
(三)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五)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十)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企改革重组、化解债务风险等重点工作,监管企业为其他监管企业或其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经区国资委核准后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得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其他监管企业或其所属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协商一致,明确还款来源,避免风险传递。
(二)与被担保人有股权关系时,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禁止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担保额度超过出资金额的部分,必须约定反担保,反担保不能有效覆盖担保风险的,一律不得提供担保。
(三)无法实施控制、有股权关系企业的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提供反担保时,反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不得超过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四)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不得为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
(五)因全区重大项目、重要任务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确需为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超出持股比例担保、担保额度超过出资额度的,必须约定反担保或对超出持股比例部分、超过出资金额部分约定反担保,反担保不能有效覆盖担保风险的, 一律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抵押或质押提供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担保,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为不能实施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章 程序和权限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接到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担保人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水平,担保事由、担 保方式、金额和期限、被担保项目情况、担保风险评价及内部审核意见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按规定需约定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五)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的续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区国资委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应依据所提供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应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 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 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股权等资 产。质押物应进行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提供的 反担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统筹管理自身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在强化集中管控、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应当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所属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所属企业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放权,一放到底。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允许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限额和禁止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担保合同执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担保事项的管理 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担保事项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应规定担保事项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担保台账制度。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 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订立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 监控;
(四)建立担保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统计每月担保变动情况,通过智慧国资平台等方式填列《蓟州区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统 计表》,并逐月在企业财务月报系统中填列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向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 法院受理后,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区国资委履行核准、报告等程序的,区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国资委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依法依规考核问责,对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担保或疏于对已担保项目跟踪,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类公司的担保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2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履行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企业集团(总部)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企业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一条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
在年度预算报告中,企业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凡涉及超预算调整事项,应当履行内部相应决策程序后,向区国资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财务专项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同时,企业应当在捐赠行为发生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捐赠项目经区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立即将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区国资委,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报送区国资委备案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备案情况说明,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企业董事会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蓟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备案表》;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季度汇总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蓟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委。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新闻宣传纪律稳妥做好对外捐赠事宜的新闻发布。对违规实施对外捐赠或引发舆情风险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责任追究。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制订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上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