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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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5至2023-320)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09 10:45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15


被处罚人:曲星兄弟(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51546814Q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4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需要复查的打磨操作岗位员工左*利、蔡*铼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16


被处罚人:京科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辽运河西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PNU01H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4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EVA热熔胶和压敏胶生产车间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17


被处罚人:正和气弹簧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内天久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MA05J65E8E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8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何*飞、白*等员工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18


被处罚人:天津市实丰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18211181C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8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需要复查的气割下料岗位员工田*、孟*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19


被处罚人:天津刷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澜河街6号-A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JBKG4A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9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3-320


被处罚人:天津格伦斯蒂金属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arco Spreafico)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694098734A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08月09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金属纤维生产车间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