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应急罚〔2025〕3-001号
当事人姓名:天津市实丰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18211181C
在使用新设备时,未对其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未建立激光切割机维修检修和调试的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未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2025年3月26日13时26分,工人孟某斌(身份证号:120✱✱✱✱✱✱✱✱3177)在调试激光切割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切割机横梁移动将其撞倒并拖行数米,造成其当场死亡,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