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应急罚〔2025〕3-002号
当事人姓名:付某增 身份证号码:120225✱✱✱✱✱✱✱✱4710
作为天津市实丰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5年3月26日13时26分,工人孟某斌(身份证号:120✱✱✱✱✱✱✱✱3177)在调试激光切割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切割机横梁移动将其撞倒并拖行数米,造成其当场死亡,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付某增2024年年收入20.7491万元的40%即8.2996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