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犬伤处置工作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
按照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津疾控发〔2007〕4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保证犬伤者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置,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现就我县犬伤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中医院、下仓医院、别山医院、出头岭医院、马伸桥医院、下营医院、尤古庄医院现有外科门诊的基础上增设犬伤处置门诊,并按照犬伤处置门诊建设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县卫生局将统一进行验收。
二、各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只能开展Ⅰ、Ⅱ级暴露伤口冲洗消毒和狂犬疫苗接种工作。遇有Ⅲ级暴露和Ⅱ级暴露者免疫功能低下、伤及头面部以及致伤动物高度怀疑为疯动物者,转到犬伤处置门诊进行处置。
三、犬伤处置门诊建设要严格按照“蓟县犬伤处置门诊建设标准”的要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做好硬件设施配套,使之达到安全、卫生、整洁、舒适标准。
四、犬伤处置人员除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外,每年必须参加县卫生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其它人员(包括乡医和医疗机构内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狂犬疫苗接种及犬伤处置工作,一经发现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乡村医生取消执业资格,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严肃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疫苗管理,实行主渠道供应。犬伤处置门诊、预防接种门诊使用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必须由县卫生防病站进购,同时要按照疫苗管理规范对疫苗进行管理,每月向县卫生防病站上报狂犬疫苗使用计划和疫苗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并建立疫苗使用记录和疫苗冷链监测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通过其它途径进购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否则将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每日对犬伤处置门诊进行地表、物表和室内空气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严格按照安全接种的有关规范,做好注射器的毁型、消毒、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七、各接种门诊和犬伤处置单位要建立、完善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伤处置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进行伤口处理和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接种安全。
八、犬伤处置门诊统一上墙制度。包括犬伤处置门诊标牌,工作人员公示牌,犬伤处置工作流程,狂犬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附件:1.蓟县犬伤处置门诊建设标准
2.蓟县犬伤处置门诊申请表
3.蓟县犬伤处置门诊建设工作安排
蓟县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