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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7-31 12:44


蓟州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蓟州区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二、适用情况?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年限?

2019年4月28日前及我区此项开展期间提出申请的人员,社会保险补缴年限按我市标准和国家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后提出申请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给予补缴,最多不超过13年,免收滞纳金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我区此项工作结束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五、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按本方案时间进度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退役士兵按本方案时间进度提出申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六、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已帮扶再就业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经认定有缴费能力的,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无缴费能力的,向帮扶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伍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

3、保险相关材料:所有有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提供的正式缴费记录(原件)。

4、困难人员补充认定材料。

、我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全面启动申请办理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 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意见》规定执行。

九、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十、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军龄部分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

十一、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继续手续,以转出地记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十二、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政策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

十三、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年龄,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四、“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如何界定?

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蓟州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办理程序流程解读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证、就失业证)等材料,原安置单位经认定有缴费能力的,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无缴费能力的,向帮扶单位提出申请;其他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身份认定。受理单位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收齐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就失业证复印件,统一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原职介中心)、原安置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查阅退役士兵档案或当年安排工作岗位材料存根,复印入伍通知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分配工作介绍信等材料。形成一人一档,报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确认符合补缴社会保险退役士兵身份。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退伍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入伍通知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一式两份)。

3.审定军龄。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将确认身份的人员推送至各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持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报区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审定军龄,(在一楼,联系电话:8286.2909),养老保险科审定后出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4.缴费查询。受理单位统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社保分中心查询个人缴费情况,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或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查询本人《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由受理单位统一收集。

5.信息填报。各单位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填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费明细表》、《退役士兵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6.材料上报。各单位将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就失业证、《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入伍通知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分配工作介绍信;《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费明细表》、《退役士兵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每周一次报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

7.情况核查。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分期分批进行核查,推送《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人民武装部(军事科)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社保分中心负责认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定断缴时间、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补缴金额;区民政局对提出申请人员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单位对申请人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情况进行核实;区公安分局对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各核查部门将核查结果于5日内报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

8.经费测算。根据核查情况和确定的参保人员,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测算所需财政补助经费,填报《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经复核审计,报区补缴双险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批示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9.参保缴费。区财政局将无缴费能力单位的补助资金拨至退役士兵所在帮扶单位,各单位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统一参保缴费;有缴费能力的原安置单位,由原单位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统一参保缴费。各单位于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补缴工作报告报区补缴双险工作办公室。